課程名稱 |
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Ⅲ) |
開課學期 |
103-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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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號 |
LAW7413 |
課程識別碼 |
A21 M954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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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3,4(10:20~12:10) |
上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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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教士為法研6。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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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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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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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在公法的領域中,國家賠償制度作為「第二次權利救濟」,始終係以「行政不法」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為中心;不過除此以外,國家賠償是否亦及於立法不法、司法不法,甚至監察權、考試權等我國現行憲法特有的國家權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則屬該制度相關研究中頗具爭議的問題。就此,我國憲法第24條並未排除這個可能性,而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13條的文義、體系等解釋更是趨於肯定;只不過行政權以外的其他國家高權與行政權畢竟有異,其等在國家賠償領域是否果真能與行政不法一視同仁地對待,恐怕有高度商榷的餘地。職是,本學期的本課程,即擬以此非傳統的國家賠償為研究核心,將議題視野移行至前開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行政權以外的領域,從解釋論,乃至立法論等兩個層面,徹底探討各種相關的問題。
又,行政不法所造成之損害賠償,如前所述,固屬國家賠償法學研究最傳統之領域;然何謂「行政」,概念內涵亦非統一。例如在我國公法學中,「行政」的概念,受日本法學用語影響,既可為一般行政法學所認知的狹義理解,惟如以憲法為觀察角度,則又可以放大為同時包含狹義行政及所謂「統治行為(Regierungsakt)」在內的廣義概念。準此,國家賠償制度的適用,是否亦及於此等「統治行為」,則非無疑義,而容有探討的空間。惟抑有進者,近年來國家(狹義)行政權之行使,隨著民營化的腳步,類型益趨複雜;而這些民營化的行政是否仍能一成不變地繼續適用傳統的國家賠償制度,也相當啟人疑竇,因此在本學期的本課程中,同樣具有研究的價值。總之,本學期之本課程,擬將以各種「非典型」、「非傳統」的國家賠償問題,作為討論標的,以期能為國家賠償法學之發展,開啟另一扇大門。
本學期之本課程,將視修課同學多寡,先由授課教師以四週至五週之時間,親自講解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非典型」與「非傳統」的問題;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由學術文獻或司法實務中,選擇相關題目,單獨,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並由另一位,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學期總評鑑,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所擬討論之重要議題如下:
一、國家賠償制度在各種國家權力領域之功能
二、議會立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三、行政立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四、立法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五、司法權之國家賠償責任
六、國家賠償法vs.刑事補償法
七、考試權之國家賠償責任
八、監察權之國家賠償責任
九、統治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十、民營化議題下之國家賠償責任 |
課程要求 |
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儘量參考外國(如英、美、歐盟、德、法、日...等)文獻與判例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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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四 12:30~13:30 備註: 並可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無 |
參考書目 |
上課第一週說明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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